中国《海警法》颁布后,其中关于武器使用的规定引起一些国家的关注。事实上,有关规定不仅符合国际法,而且与各国海警相关法律大体相同,是中国海警维权执法的重要保障。对此的蓄意误读是“唯恐天下不乱”,别有用心。
有人指责中国《海警法》关于武器使用的规定违反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规则。实际上,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国家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只有两种,即获得安理会授权或行使自卫权。但上述规则仅限于国际关系,并不适用于一国对内行使执法权,否则这一“禁止”就与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相冲突。
另一方面,在和平时期,有关武器使用的国际法规则可参照适用国际人道法,如比例原则。这已反映在中国《海警法》条文中,如规定使用武器需为制止不法侵害、排除紧迫危险之必要,第50条要求根据有关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以尽量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实上,中国海警在海上执法行动中始终保持克制,在《海警法》的规范下,未来更不会对外国渔民渔船采取超出执法需要的强制措施。
还有人称中国海警若依据《海警法》对外国军舰和其他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采取强制驱离等措施,则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此类船舶享有豁免权的规定。这是断章取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规定,如果军舰拒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法规,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中国《海警法》有关规定符合《公约》上述精神。
纵观各国海警立法,多数国家仅授权海警执法时使用武器,却未明确使用武器的具体情形。例如《韩国海洋警察厅法》规定,海警厅厅长负责海警执行任务过程中所需武器、警械的引进及管理计划。《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法》规定,海事执法局官员在执行任务时可携带武器。《澳大利亚海岸警卫队法》规定其海岸警卫队的舰船、飞机与人员配有武器,但武器和装备的使用情形由议会具体规定。
也有国家明确海警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例如《美国海岸警卫队法》规定,海岸警卫队成员和调查局特工在执行公务时,可以携带武器。在鸣枪示警后,如可疑船只仍不停船,执法船只可对其射击。《越南海警法》规定了可使用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的情形,包括在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等特定情形下可以开火。
中国《海警法》在武器使用方面的规定与此大体类似,其中对武器使用的情形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远比一些国家允许使用武器但又未做详细规定的做法更为科学、合理,可避免滥用武力。此外,中国《海警法》对国际合作、执法监督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中国希望与有关国家共同维护海上安全、携手开展海洋治理的善意。所谓中国《海警法》“对武力使用的限制条件较为宽松”等说法显然是别有用心。(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