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这是该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首次修订,目的是适应当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履行我国加入相关国际公约需承担的义务。这本是一次再正常不过的立法活动,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势力又开始恶意炒作,指责我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威胁航行与飞越自由、国际贸易以及南海周边国家的权益。有人还危言耸听,称我立法是“独占南海”的新招数。
如同今年初美澳等国炒作我国颁布施行《海警法》一样,似乎中国的任何涉海立法都会被扣上同样的帽子,完全是“对人不对事”,一套说辞万能适用。可以说,无论是美澳的官方表态,还是西方学者媒体的所谓解读,充其量只是“逢中必反”的情绪表达,根本就讲不出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到底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哪条规定,中国到底采取了什么行动危害了地区安全。
事实上,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事相关国际公约规定。以美澳关注的第54条为例,该条要求外籍特定船舶,包括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其他可能危及我国交通安全的船舶,进出中国领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条明文规定,沿海国可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自行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其中就包括涉及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的事项,无害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规章和相关国际规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条还规定,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领海内行使无害通过的外国船舶,特别是油轮、核动力船舶及载运核物质、材料及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材料的船舶只在其指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
即便是以最朴素的精神来理解,潜水器、核动力、放射性或有毒有害物质等均意味着有潜在危险,沿海国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于情合理、于法无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无害通过”也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通过。真正的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都须以遵守规则为前提。西方不是言必称“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吗?有什么资格对中国建立正当的海上交通安全规则说三道四?
海上交通安全事关海上生命财产安全、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的安全。当前,受疫情影响,全世界渴望尽快复苏经济。“道路通、百业兴”,海上交通安全是重振海上贸易活力的基本保障。中国新版《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施行,无疑将使这些保障更加有效,更加稳定可期,进而为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