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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铎:抹黑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站不住脚

2021-09-23 10:27:37       来源:环球时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西方舆论抹黑不断。比如有美欧媒体炒作中国通过修法强化在南海的权利主张,甚至鼓噪该法部分条款会导致海上冲突风险升高。这种蓄意抹黑已成美西方的惯用手法,对中国《海警法》如是,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依然如是。


海上交通安全是海洋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海洋大国和海运大国,中国面临的海上交通环境日趋复杂,管辖海域空前繁忙,航行船舶、海上设施数量增多,且呈现大型化、专业化趋势,安全风险和管理难度加大。修订前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出现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需要结合新形势针对新问题进行修订。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港口吞吐量稳居世界第一。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安全生产层面延伸拓展到经济安全、战略安全层面,其国际性、外向性不断凸显,中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努力对于维护国际航运正常秩序和国际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也不言而喻。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也是推动完善国际海事规则体系和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国内立法实践。


1989年至今,中国已16次连任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截至目前,中国加入的各类国际海事公约及政府间相关协定中涉及缔约国、船旗国和沿岸国义务的事项有700余项。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对中国缔结或加入的一系列国际海事公约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国内法转化,基本实现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对接和协调,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忠实履行条约义务、参与国际海事合作、维护海洋航运秩序、提供有关国际公共产品的立场和意愿。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领海,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的规定上看,沿海国可以制定关于主权管辖海域内的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保全沿海国环境和污染防控的法律和规章。《公约》虽未明确规定外籍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进入领海应向沿海国报告,但也没有当然性地排除沿海国在有必要保护其和平与安全利益时,采取符合《公约》精神的适当措施的权利。


《公约》规定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等船舶,在指定或规定的海道通过。《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此类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与《公约》条款精神并不相违,更多是从可操作性出发的管理措施的具体化。


在国际实践中,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持航道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等目的,许多国家都依据《公约》对外国籍特定类型船舶进出本国领海作出规定。新西兰、埃及、马来西亚等16个国家规定,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放射性物质船舶进入本国领海需要提前批准;阿联酋、巴基斯坦等国要求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放射性物质船舶进入领海需提前通知;法国和斯洛文尼亚规定载运放射性物质船舶须在规定航道航行或分道通航。


美澳等国防务部门强行将中国修法污蔑成限制南海“航行自由”,但实际上,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主权管辖海域的航行权利不是源于“航行自由”。个别国家或基于地缘政治考量而泛化“航行自由”概念,或试图通过所谓“航行自由”在《公约》的解释和习惯国际法的演进上施加单方面影响,其后果不仅不会对缔约国在解释和适用《公约》上的分歧起到弥合作用,还可能影响甚至破坏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权威性与完整性。(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