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提交涉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我国已依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要求对菲律宾的申请不予审议。按照“有争议,不审议”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可对涉及陆地和海洋争端的申请“不予审议”或“搁置审议”。但菲律宾的申请隐藏着发动新一轮法律战的动机,潜在后续影响和危害应当引起充分重视和有力应对。
第一,菲方试图掀起对华外交“照会战”和“舆论战”,抹黑我国国际形象。申请能否审议通过可能并非菲律宾当前的主要考虑因素,它更看重的是掀起又一轮针对中国的外交“照会战”,以及误导和诱发域内外国家通过外交照会攻击中国的南海主张。2019年马来西亚提起外大陆架界限申请后,不仅引发南海周边一些国家的系列照会,域外大国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也加入了照会行列。这次菲律宾提交申请,有可能为南海局势增添较大不稳定因素。
第二,由于未来存在修改《议事规则》和委员会成员“更新换代”的可能,不排除出现委员会审议通过类似申请的局面。依据《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项提出反对,不等于委员会将自动终止审议。例如,2007年法国外大陆架申请案中,瓦努阿图、新西兰和苏里南提出不同意见,但委员会2009年还是对法国的申请做出了建议。另外委员会内部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成员国中有关修改附件一第5(a)项的声音不绝于耳。菲律宾国家测绘与资源信息局一科学家目前正在委员会中担任任期五年的委员,菲律宾此次申请就聘用了该国委员和墨西哥籍前委员提供技术支持。对菲律宾在委员会中谋求外交优势的所谓“科学外交”手段,我们应予警惕。
第三,菲方申请可能带来“溢出效应”,刺激南海其他相关国家谋求蚕食南海海域。长期以来,一些南海国家之间达成涉及部分南海海域的协议,比如1969年印尼和马来西亚、2003年越南和印尼、2009年马来西亚和文莱等签订的双边涉大陆架边界的文件。“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余毒未除,加上菲律宾此次申请可能导致“溢出效应”,未来都可能诱使其他声索国无视我国南海合法主张,以外大陆架申请、双边或多边划界协定等方式蚕食南海海域。
第四,这次申请是菲律宾南海动作“组合拳”的一部分,可能隐藏着后续提起新一轮“仲裁案”的谋划。2022年上台以来,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实施了与前任杜特尔特截然相反的“亲美疏中”政策,不仅明里为美国提供南海军事基地,在仁爱礁、黄岩岛对我屡次侵权挑衅,还暗地通过国内立法划设所谓“海洋保护区”等方式侵蚀我国南海权益。菲律宾政府长期谋划海上执法人员和西方媒体的“联合取证”,我们需要警惕菲方未来加大渲染所谓南海生态和环境污染、执法人员海上冲撞等问题,借机提起新一轮非法仲裁操作。
结合目前的南海态势和地缘政治格局,针对菲律宾此轮外大陆架申请,笔者认为,我国可从外交、科学和法律三个层面加以应对。
外交层面,菲律宾外大陆架申请的根源之一是域外大国的介入和干预,对此可从近期和远期予以谋划应对。预计在7月12日“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公布整整8年的日期前后,我外交部门可能迎来新一轮“照会战”。从2019年马来西亚提起外大陆架界限申请后相关域外国家的系列照会来看,未来美国及其盟友不仅会继续为菲律宾和“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撑腰,还可能在国际舆论上变本加厉地将我国抹黑为南海“不遵守规则的麻烦制造者”。对此,短期内我们应有充分准备,面向国际社会尤其是对金砖国家和亚非拉传统友好国家做好我国南海政策的宣介工作,最大程度争取国际社会理解与支持。另外,菲律宾国内亲美势力虽然活跃,但政界、精英层和民间一直存在对政府“选边站队”倒向美国的质疑,我们可以让菲国内这些客观理性声音被国际上更多人听到。
科学层面,重视中国籍委员的作用,不仅要打击菲律宾所谓的外大陆架申请和“科学外交”手段,还要针对委员会对《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项的潜在“不利修订”做好长期应对工作。委员会21名委员由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水文测量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职能是协助确定沿海国200海里以外的外部界限。委员会由《公约》缔约国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中国籍委员在审议外大陆架申请、修订《议事规则》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我国对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在外大陆架和海洋保护区等领域所谓的“科学外交”手段也应保持跟踪和反制。
法律层面,法学界应进一步加强在国际场合对“南海仲裁案”非法裁决的“消毒”工作,对菲律宾可能提起新一轮“仲裁案”做好应对准备。笔者认为,我们可从提名仲裁员和调解员、人才储备以及理论储备等三方面着手:一是提名《公约》“附件七”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工作应当提上议程。日本、越南等国已经根据《公约》规定完成提名工作,越南仲裁员阮氏兰英正在谋求竞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中国籍法官为国际法治贡献了中国智慧,未来如能提名“附件七”仲裁员和调解员,将有利于相关机构在包括涉南海在内的海洋法律事务中更好地主持公道;二是近年来出现一些《公约》成员国在提交外大陆架委员会审议时也提交国际争端解决的动向,对此也应密切跟踪,做好充分的理论储备;三是整合海洋法和国际公法专家力量,组织学者进行预判、研讨和“国际普法”,以更好地应对菲律宾等国的侵权挑衅和舆论鼓噪。(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