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之争:新加坡缘何突然退出《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
2018-12-21 17:41:01 来源:中国南海研究院
12月12日,新加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排除性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项所言及的任何争端(即包括涉及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新加坡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任何强制程序”。对此,新加坡外交部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加坡认为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最好办法是通过谈判协商,以达成争端当事方都能接受的友好解决方案。”
新加坡作出“排除性声明”的背景
自2018年10月以来,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围绕柔佛新山港界(Johor Bahru port limits)问题而引发的领海争议愈演愈烈。所谓“港界”,是由港口总体规划而确定的港口海域外部界限,港界不能超出领海界限。10月25日,马来西亚发布《修改新山港口界限声明》,宣布扩大与新加坡毗邻的柔佛新山港界,并先后发布了港务通知及航海通告。新加坡认为马来西亚在柔佛新山新划定的港界已经超出马来西亚主张的领海界限而进入了新加坡水域,构成对新加坡领海的侵犯。作为反制,新加坡于12月6日宣布将自身部分港界的范围向外扩展,并要求马来西亚回归到10月25日以前的新山港界范围,撤回相关海域的所有马来西亚政府船只。12月11日,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表示,马新领海问题如果谈判磋商无果,则要通过仲裁裁决或其他国际法庭加以解决。
新加坡缘何在此时作出“排除性声明”
新加坡于12月12日作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对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日前关于有关争端可能被诉诸于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的表态的直接回应,以确保马来西亚不能单方面就涉及海洋划界的争议针对新加坡启动第三方强制仲裁,同时也是在向马方传递希望通过直接谈判磋商解决有关领海问题的强烈信号。其原因在于,直接谈判磋商可以确保争端双方的自主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且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的外交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也能够有效避免因外部消极因素介入而导致的争议问题扩大化与复杂化。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于1994年批准《公约》,其在过去的24年间并未排斥《公约》规定的第三方争端强制解决程序,同时也有着与马来西亚通过国际法院解决岛礁领土主权争端的国家实践。在马哈蒂尔表态短短一天后,新加坡即发布 “排除性声明”,绝非临时起意,而是在对自身面临的海洋划界问题的复杂性、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有效性以及近年来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进行系统衡量、全面评估和充分准备之后所作出的一项最符合其自身利益的政策选择。
新加坡声明背后隐约可见南海仲裁案的影响
新加坡作出“排除性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南海仲裁案已经影响了《公约》缔约国对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信心。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其不仅会使原本对《公约》争端强制解决程序不甚信任的国家更加不愿将争端提交给依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也会使本来对这一机制有着一定信任的国家对第三方争端强制解决办法萌生怯意,更有可能使得还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因为担忧有关争端落入《公约》争端强制解决程序的范围而继续选择不加入《公约》。目前,包括新加坡在内《公约》168个当事方之中已经有38个国家在签署、批准、加入《公约》或其后选择将有关类型争端排除适用于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从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趋势可能会深刻影响《公约》现有争端解决机制今后的演进路径。
从本质上看,《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消弭分歧,也正因为如此,《公约》尊重各缔约国自主选择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其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为缔约国精心设置了“任择性例外”的“安全阀”。但是,基于《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性声明”的缔约国是否能“安全”地免受其他争端当事国单方面提起的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的影响,这个问题的答案至少在南海仲裁案裁决作出之后已经变得扑朔迷离。
作者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丁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