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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南海仲裁裁决”无益于国际法治

2021-07-12 15:49:26       来源:中国南海研究院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裁决”出台(2016年7月12日)距今已有5年,南海形势和中菲关系早已今非昔比。其前后的波澜起伏、跌宕转圜给人以启迪和镜鉴——唯有将裁决彻底扔进废纸篓,南海问题才能真正重返谈判协商以谋长远解决办法的轨道。


然而,近年来域内外仍不时传出将仲裁裁决奉为“圭臬”的声音,这可能出于不明真相者盲目崇信第三方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迷思,或来自少数人对海洋法规则片面解读的偏执,但更多是反映了部分域内国家试图坐实裁决、强化单方面主张的战略误判,也反映了一些域外力量搅动南海局势、挑拨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的用心。这不仅无益于国际法治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南海的长治久安。


一、裁决不是对国际法治的贡献


持“裁决即国际法”论者的根本逻辑,在于裁决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组建的仲裁庭做出,必然在法律上“终局有效”。然而,恰恰是仲裁庭越权行使管辖,其做出的裁定也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仲裁庭不顾《公约》不调整领土主权事项的基本事实,无视中方通过公开渠道表达的立场和意见,对菲律宾精心包装的诉求照单全收,强行裁定岛礁归属,违背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惯常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审慎自律的精神。仲裁庭对中国已根据《公约》规定排除强制解决机制的争端事项行使管辖权,使《公约》赋予缔约国的这一重要权利大打折扣甚至是形同虚设,冲击了《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所应具有的平衡和公正。这种将仲裁庭“自由裁量权”极端化、使其挣脱法律约束而任意行使管辖权的做法,不仅动摇缔约国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也贬损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长期积累起来的声誉。


仲裁裁决背离《公约》的目的与宗旨,违背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以“解释”之名行“造法”之实,影响条约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国际法院曾经强调,解释不是修改条约,也不是将条约解释为并没有明文规定或必然包含的内容。《公约》对诸如“历史性权利”“群岛整体性”“岛屿制度”等问题的处理,是在所有参与谈判国家间达成的利益平衡,也是各国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一个字不能多,一个标点不能少。仲裁庭在这些问题上肆意变更甚至创设海洋规则,既颠覆了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也虚化了“国际法系国家间意思一致”的本质,与国际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所谓“南海仲裁案”背后亦不乏政治操弄的迹象。当时的菲律宾政府提起仲裁前,并未就其意向和具体诉求与中方进行任何沟通,这种方式不是提起国际仲裁的常规做法。主导仲裁庭组建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柳井俊二为日本籍,日本在东海与中国有相似性质的争端,且柳井本人还同时担任日本政府“安保法基础再构建恳谈会”会长职务,在强化日美同盟、协调日美涉钓鱼岛政策上发挥作用。


在庭审期间,仲裁庭不仅在合理时限外允许菲律宾多次提交补充证据,还越俎代庖地代替菲律宾寻找有关证据并基于此作出有利于菲律宾的裁定,这些做法不仅违反仲裁庭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还背离国际法上的一般证据规则。


二、裁决写就的不是公平正义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根本作用是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但是,仲裁裁决违背“陆地统治海洋”的国际法原则,以解释适用《公约》之名,行否定中国领土主权、固化菲律宾非法侵占结果并为其单方面主张背书之实,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的谬误不胜枚举。


在历史性权利问题上,裁决无视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对《公约》未尽事项的调整规范作用,将《公约》视为评价历史性权利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不仅扭曲了《公约》与一般国际法之间的并行关系,还试图抹掉中国在南海长期持续的开发、利用及管辖活动所形成的独特的历史积淀、法理意蕴和文化特性。


在大陆国家远海群岛问题上,裁决割裂中国南沙群岛的整体性,将中国关于南沙群岛的整体性主张偷换为关于南沙群岛单独海洋地物的权利主张,从单个岛礁地位出发判定海洋权利,其本身在逻辑上就是对群岛整体性主张的事先否定,所得出的结论也是建立在错误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在处理群岛整体性的问题上,裁决不仅未深入考察《公约》的缔约磋商历史,也间接否定了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普遍国际实践。


在岛礁地位问题上,仲裁裁决以造法式解释的方式改写《公约》岛屿制度条款,增设“定居标准”“社群标准”和“自给自足标准”,从否定菲诉求中都未包括的太平岛的岛屿地位入手,认定南沙群岛中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岛屿。这种做法违背法律上的“不告不理”原则,在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上也有明显错误,其结论更是与众多关于岛屿制度的国际实践有着天壤之别。


三、裁决不是解决争端的灵药


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的本质目标在于“止争定纷”。然而,一个出于政治目标组建起来、为另一方援引合法理由拒绝、从而不具备任何合法性的仲裁庭所做出的枉法裁判,是不可能实现这一目的的。南海问题事关多国,领土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问题相互交织,牵涉历史、政治、法律等众多因素,绝非仲裁裁决所能解决得了,更不能指望用一纸结论先行、漏洞百出的裁决将自己一厢情愿的单方面解决方案强加于另一方。


5年来,中菲关系之所以转圜并健康发展,南海形势之所以能够趋稳向好,绝不是因为“仲裁裁决解决有关争议”,而在于菲政府采取理性的南海政策并与中国达成的搁置裁决、不以裁决为前提处理南海问题的共识。如果一些国家执迷于“裁决即国际法和引路牌”的幻像而不知反思,陷溺于中国会接受一个毫无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案的错觉而不知警醒,其逻辑结果恐怕是南海争议问题走进一个无解的“死循环”。


中国拒绝仲裁裁决是为了维护自身为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所赋予的正当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南海问题的妥善解决注定漫长,但在探讨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有关各方都应表现出克制和耐心,放弃任何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事无补的幻想,真正发挥《公约》所要求的“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共同维护好南海来之不易的和平稳定,并开创合作共赢的未来。


原文发表于:《观察者网》


作者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丁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