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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容菲律宾践踏

2024-01-24 10:16:06       来源:中国南海研究院

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的挑衅言行近日再次增多。菲律宾防长17日称菲律宾正计划与美国及其盟友开展“更强大”的军事活动以应对中国。之前两天,菲军方负责人还声称菲律宾计划开发南海岛礁并购买更多船只和雷达等。一段时间以来,菲律宾不顾中方劝阻,执意向非法坐滩于中国南沙群岛仁爱礁的破旧军舰运送建筑物资,试图通过修建永久性设施以达到长期侵占仁爱礁的目的。图谋不成,菲方便在南海屡屡制造事端。菲律宾侵犯中国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行径不仅违反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其在仁爱礁的举动也违反中国和东盟国家2002年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称《宣言》)。


《宣言》第五条明确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第五条是《宣言》的核心条款。过去20多年间南海保持总体和平稳定,与其他当事国没有公然新占岛礁、争端扩大苗头被有效遏制是分不开的,而《宣言》第五条在这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这一表述,回避了对各相关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价,而是采用了客观的描述性措辞。这一措辞要从三方面理解:


其一,它虽然着眼于对有关当事国在《宣言》签署之后的行为作出约束,但绝不意味着部分当事国非法占领中国南沙岛礁的“现状”就被赋予了合法性。其二,“不采取居住行动”的措辞背后是有关各方当初为达成《宣言》所秉持的求同存异,慎之又慎的文本用语承载着各方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共同意愿。其三,它表明东盟国家和中国在签署《宣言》时都清楚地认识到,南海问题的核心和影响南海和平稳定的根源就是有关当事国围绕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土问题。这一问题不是个别当事国故意避而不谈就烟消云散了。无论国际和地区形势怎样变化,无论菲律宾利用海洋法的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做何种法律诓骗,也无论美西方试图在国际舆论场上塑造何种南海叙事,都改变不了南海当前的法律政治实际:有关当事国侵占中国南沙岛礁而引发的领土主权争议。


其次,第五条使用“承诺”一词,这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是各相关方同意承担自我克制、不扩大争议、不新占无人岛礁等义务的正式表达。“承诺”不仅意味着政治意愿,还暗含强烈的法律信念。国际法院曾经指出,“承诺”含义是通过给予正式的保证或诺言来表示同意接受某种义务,它在规定缔约国义务的条约中经常出现,而并非只被用来提出倡议或表示某种目标。菲律宾作为争端当事国在《宣言》签署之前侵占了中国南沙8个岛礁,它作为东盟成员参与《宣言》的整个磋商过程,因此应当十分清楚《宣言》第五条所规定的义务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会作出如此规定。


《宣言》是中国与10个东盟国家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在第五条下作出的承诺不仅是对中国的义务,同样也是对作为《宣言》签字国的其他东盟国家的义务。中国对菲律宾违反第五条规定的海上活动进行反制,不仅是基于维护自身领土主权的需要,也是出于维护《宣言》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需要。如果不能全面、有效、完整、忠实地落实《宣言》,任由各方经过多年努力达成的政治成果被贬损侵蚀,《宣言》最终可能会名存实亡,南海稳定可能会毁于一旦,东盟国家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再次,作为南沙群岛组成部分的仁爱礁是《宣言》第五条所称的“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菲律宾在1999年以“军舰技术故障”为借口坐滩仁爱礁不能被认为是“采取居住的行动”,但菲律宾在《宣言》签署后通过运送建筑物资,试图把破旧坐滩军舰变成礁盘上的永久设施,试图把“看守”军舰的人员变成“看守”礁盘的人员,这是彻头彻尾的“在无人岛礁采取居住的行动”,违反菲律宾在《宣言》第五条下的承诺和义务。在中方严正交涉下,菲律宾方面曾表示无意在仁爱礁上修建设施,称菲律宾是《宣言》的签署者,不会也不愿成为第一个违反者。但后续的事实一再证明菲律宾对《宣言》采取了自相矛盾、出尔反尔的做法,不仅明显违反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也是对《宣言》的公然践踏。


菲律宾在南海包括仁爱礁问题上何去何从,不仅事关中菲关系走向,也使20多年来南海总体和平稳定的局面面临严峻考验。菲律宾毫无诚信的做法引出一系列问题,包括《宣言》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该如何来维护?个别当事国如果出于一己私利而置中国和东盟国家经过艰苦努力达成的集体共识于不顾,地区国家又该怎么做?能否回答好这些问题,不仅对全面有效忠实地落实《宣言》至关重要,对正在进行的“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以及“准则”达成后能否有效适用也都将产生长远影响。


原文发表于:《环球时报》


作者是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丁铎